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2014年开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三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视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考核成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监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 体育部负责制定测试工作方案,协调各学院学生测试时间,组织现场测试,分析、上报测试数据;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基本信息;后勤处负责落实校医院做好医疗救护准备,按照测试时间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学生认真对待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对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学院要做好本学院学生测试或补测组织工作,要求学生按时到达测试地点,积极配合完成测试工作。若和本学院课程教学有冲突,应提前三天书面另约测试时间,否则以补测处理。
第七条 各学院要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纳入工作计划,要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多种锻炼形式,增强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包括体育课、早操、课外体育锻炼、体育竞赛活动等。
第三章 测试项目与评分标准
第八条 大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项目共10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立定跳远、
第九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按照各测试项目的测试结果及评价指标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按百分制计分。
第十条 学生体质健康评价指标包括身高标准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等。测试项目及权重详见附表1,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2-7。
第四章 测试方法与测试组织
第十一条 学生体质健康的测试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4月份和9月份进行。测试工作在体育部统一安排下,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测试前,要向学生讲清测试规则和安全要求,体测安全注意事项详见《福建中医药大学体育活动安全知识手册》。
第十四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地点主要安排在学校室内篮球馆、田径场、器械场等场馆。测试前,要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详见附表8),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五章 等级评定与登记
第十六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
第十七条 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详见附表9)。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十条 体育部负责对每学年的测试数据和评定等级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将本校各年级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报送至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测试、补测和统计均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并按有关规定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经费支出中应保证一定比例用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所需的管理工作费用、宣传活动费用、设备设施的购置与维护费用等,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对《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以调动全体学生和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福建中医药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